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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縣攝影作品版權登記代理機構如何選?
作者:湖南聚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4-01-10 08:07:48
作品被侵權?趕緊了解版權侵權訴訟流程
已經登記版權的作品被他人侵權的案例不在少數,最有效的應對辦法就是提起訴訟,但有的人并不清楚訴訟流程是怎么樣的,就讓小編來幫大家。
(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并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于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并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于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chuàng)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chuàng)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于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fā)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準確并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制作公證書。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
(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采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于原告。
(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后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后對原告財產的保護。
(6)立案、準備開庭版權侵權的問題刻不容緩。
版權合理使用的好處及限制
對于作品來說,版權合理使用是極為重要的,是作品使用的憑證。我們除了知道版權的權益外,還需要了解版權合理使用的好處及限制。那么,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guī)в邢嚓P知識,以供大家參考!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好處
1、公平。知識是在不斷累積中更新和發(fā)展,文化的發(fā)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幾代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創(chuàng)作活動不可能離開對已有作品的借鑒和利用,沒有人能說他的作品與前人的積累完全無關。既然創(chuàng)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應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權人應在適當的范圍內讓渡自己的權利,允許他人使用,對其作品不能享有無限制的獨占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獲取和享有的暢通,為更多的創(chuàng)作創(chuàng)造更好的環(huán)境,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關鍵。
2、效率。在承認公眾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利用的基礎上,允許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的使用,是為了保證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項權衡各方得失,以求社會總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證作品的正常傳播利用、著作權人及時收回創(chuàng)作成本、避免出現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區(qū)域做出合理劃分。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限制1、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2、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3、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最近有朋友問到關于計算機軟件長沙版權登記去哪查詢這方面的問題,下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查詢軟件著作權可以通過兩個途徑
一是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查詢要求,并在繳費獲取查詢結果;
二是登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查詢。
1、登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首頁。
2、在“版權登記大廳”欄目下的右側,進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
3、在公告頁面處錄入“軟件名稱”、“登記號”、“著作權人”其中任意一項進行查詢,就可以查詢到已登記并取得證書的軟件情況。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1]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chuàng)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guī)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一種標準??谑鲎髌返染梢猿蔀橹鳈喾ǖ谋Wo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我們在進行軟件長沙版權登記的時候,都需要選擇”發(fā)表狀態(tài)“。那么什么是軟件著作權申請的發(fā)表狀態(tài)?什么是軟件著作權申請的未發(fā)表?軟件著作權的未發(fā)表和已發(fā)表到底有什么區(qū)別呢?
結合申請案例給軟件著作權申請人進行詳細的解答。什么是軟件著作權申請的發(fā)表狀態(tài)軟件著作權申請的發(fā)表狀態(tài)就是表示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的時候,該軟件是否已經發(fā)表。發(fā)表狀態(tài)包括未發(fā)表和已發(fā)表。如果是已發(fā)表的軟件,則需要填寫首次發(fā)表日期和首次發(fā)表地點。如果該軟件有以下任一情形時,則表示該軟件已發(fā)表:1)銷售、贈送和向他人提供復制件;2)網上發(fā)布;3)產品發(fā)布;4)為銷售目的的展示等。
沒有以上任一情形時,則表示在軟著申請時,該軟件未發(fā)表。軟件著作權的未發(fā)表和已發(fā)表有什么區(qū)別在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會顯示首次發(fā)表日期。首次發(fā)表日期顯示”未發(fā)表“則表示該軟件在登記的時候還沒有發(fā)表。軟件著作權的未發(fā)表和已發(fā)表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2)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如果軟件已發(fā)表則保護期限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一直沒有發(fā)表,則截止于軟件開發(fā)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很顯然,軟件發(fā)表可以獲得更長的保護期限;
3)對于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未發(fā)表和已發(fā)表的保護期限都是一樣的,都是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何修改軟件著作權的發(fā)表狀態(tài)對于已經登記為”未發(fā)表“的軟件,在登記完成后銷售給客戶了,這個時候是否可以修改軟件著作權的發(fā)表狀態(tài)呢?答案是肯定的,這個屬于的軟件著作權后續(xù)申請服務內容。
為軟著申請人提供軟件登記事項變更或補充登記服務,只要提供相應軟件的登記號、首次發(fā)表日期、首次發(fā)表地點就可以完成發(fā)表狀態(tài)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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